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114-1學期
臺南市政府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及臺南市政府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自行送件申請】
| 臺南市政府原住民族學生獎助學金 | 臺南市政府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獎助學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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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請資格: 現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原住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不包括就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研究所或補修學分者。) 二、申請標準: (一)學業成績:大專校院學期修習學分達十六學分,且學期成績總平均達八十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三、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學期一百五十名,每人新臺幣一千元。 (二)國民中學每學期三十名,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三)高中(職)每學期十五名,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四)大專校院每學期十名,每人新臺幣四千元。 前項分配順序,優先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為核發對象。 四、應備資料: (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傑出表現證明一份。 (二)註記原住民身分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影本一份。 (三)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受理期限:即日起至115年3月6日止 |
一、申請資格: 設籍本市六個月以上之平埔族群原住民學生,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得申請獎助學金:(不包括就讀各級學校夜間部、進修部、推廣進修班、建教班、在職專班、研究所或補修學分者。) 二、申請標準: (一)學業成績:大專校院學期成績總平均達七十五分以上。但各科成績不得低於六十分。 (二)傑出表現: 1.參加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辦理之平埔族群語言相關競賽活動,獲頒獎狀或領有成績優異證明文件。 2.參加政府機關主辦之競賽或代表我國參加競賽,獲得下列個人或團體獎項: (1)縣(市)級:前三名。 (2)全國級以上:前六名或特優。 3.其他優異表現且有相關證明文件。 三、獎助學金名額及金額分配如下: (一)國民小學每學期一百五十名,每人新臺幣一千元。 (二)國民中學每學期三十名,每人新臺幣二千元。 (三)高中(職)每學期十五名,每人新臺幣三千元。 (四)大專校院每學期五名,每人新臺幣五千元。 前項分配順序,優先以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為核發對象。 四、應備資料: (一)學期成績單正本或傑出表現證明一份。 (二)載有直系血親尊親屬個人記事欄註記為熟之戶籍謄本一份。 (三)申請人之郵局帳戶影本一份。 (四)申請人如為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子女,應檢附區公所核發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 四、受理期限:即日起至115年3月6日止 |
※以上資料備齊自行於受理期限內向「戶籍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申請。
